2.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印章及主体资格证明名义不符;
(二)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如申请人名称、地址(包括中文及英文);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未附送或未贴商标图样及申请书上贴的图样与所附图样不一致的;
(三)申请商标注册书件缺少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商标图样不清晰以至无法辨认;
(五)委托代理的没有委托书或委托书填写不规范;
(六)委托代理的申请书件上没有加盖代理组织印章;
(七)未按规定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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