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儿童缺乏犯罪能力的假定并不新鲜,这一观念可以追溯至英国爱德华三世时期。但是在最近许多年间,这一观念遇上了许多新问题,这主要是由于人们发现儿童犯罪有不断扩大之势,以及针对青少年的犯罪司法体系所发生的变化。
1993年的詹姆士·巴尔杰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引起了强烈的批评,在这起震惊英伦的儿童谋杀案中,两名10岁男童残忍虐杀了一名只有2岁的男孩。因此1998年,对于10岁到14岁儿童的“无犯罪能力假定”曾经一度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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