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保障范围的儿童有四大类:
一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
二是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失踪、弃养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是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是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2018年2月,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民政局等9个单位,会签《关于“事实孤儿”关爱和保护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事实孤儿”的范围,细化相关部门职责,为“事实孤儿”学习生活提供便利。截至10月底,泰兴市检察院已帮助8名孤儿解决困难。
2018年5月,何某乙的父亲因涉嫌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罪被检方羁押,但泰兴市检察院在调查时发现,何某乙的爷爷奶奶和母亲均已经去世,父亲被羁押后,何某乙就处于无人监护状态。根据《泰州市孤儿保障办法》以及《泰兴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意见》的规定,何某乙应当纳入孤儿保障范围。但因为缺少宣告父(母)失踪或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基于手续不全和权责考虑,无法将这些事实上符合条件的孤儿登记在册,并发放孤儿养育金。类似情形在泰兴有80余人。
2018年5月下旬,泰兴检察院根据年初会签的《关于“事实孤儿”关爱和保护工作实施办法》,向泰兴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妥善安置何某乙,将其纳入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因无亲属愿意监护何某乙,经民政局与村委会协商对接,由村委会担任何某乙的监护人,村委会对何某乙实行家庭寄养。民政局帮助何某乙办理儿童福利证,并每月给付1350元的孤儿养育金。[1]
2019年7月,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7月10日,民政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应社会关切。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高晓兵表示,中国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
2020年1月1日开始,全国所有事实孤儿将全面纳入保障范围。[2]1月25日,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倪春霞表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25.3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参照孤儿,目前平均每人每月1140元。[4]
2021年1月,25.3万名“事实孤儿”纳入保障。2020年底,民政部会同公安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重点在拓展保障对象范围、优化父母失联认定程序、加强监护指导等方面进行了规定。[5]
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这是一部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增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专章。这次修订在民政业务领域实现了9个“首次”。
福建省民政厅公布了最新制定的《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从今年开始,因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正在服刑、患精神疾病、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失踪、弃养等情况而导致的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首次被纳入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保障标准方面,新《办法》明确的基本线与去年一样,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不过,我省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适当提高标准。
根据规定,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此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县级财政另行安排,不得从孤儿基本生活费中列支。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子女,自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和解除强制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社会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等材料,并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其中,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收到申报材料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县级民政部门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均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按照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2013年6月,南京市江宁区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在家中。孩子死前曾因饥饿彻夜拍门喊妈妈,甚至吃粪便充饥。孩子父亲因向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被拘役,而母亲曾多次将孩子丢在家中外出不归。[3](详见6·21南京女童饿死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强化基本生活保障。明确对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发放基本的生活补贴。
二是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
三是完善教育资助的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的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的帮扶体系。
四是督促落实监护的责任。要求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020年1月1日开始,全国所有事实孤儿将全面纳入保障范围。
2021年1月25日,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副司长倪春霞表示,截至2020年底,全中国已有25.3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参照孤儿,平均每人每月1140元。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分析,其中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符合失联、重残、失踪等情形的儿童11.42万人,占比45.1%;父母双方均重残的儿童6.93万人,占比27.4%;服刑人员子女2.09万人,占比8.3%。还有很多其他组合情形,如父母一方重残、一方失联的儿童0.77万人。从区域分布看,广东有2.8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数最多;其次为湖南2.3万人、安徽1.9万人、河南1.7万人、贵州1.6万人、云南1.5万人,上述6省数量占全国总数的46.6%。从受教育程度看,学龄前儿童2.89万人,占比11.5%;小学在读10.94万人,占比43.2%;初中在读6.14万人,占比25.3%;高中、大中专及以上在读3.29万人,占比13.0%,其他情形1.75万人,占比为7.0%。另外,从健康状况看,95.7%的儿童身体健康。从户籍状况看,85.3%的儿童为农业户口。
[1] 让“事实孤儿”享受政策关爱[引用日期2018-12-28]
[2] 明年起 50万“事实孤儿”将全面纳入保障范围[引用日期2019-12-25]
[3] 南京女童饿死家中案今开审 其吸毒母亲再次怀孕[引用日期2019-12-26]
[4] 全国已有25.3万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纳入保障范围 · 中国新闻网[引用日期2021-01-26]
[5] “事实孤儿”保障、未成年人保护、节日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民政部详解民生热点_滚动新闻 ·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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