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护
监护和抚养——家长的基本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这里说的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父母是青少年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那么,未成年人依靠谁生活,依靠谁照顾,谁就是监护人。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哥哥姐姐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义务有两项,一是监护,二是抚养。
监护就是要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不让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二是帮助未成年人管理财产。三是帮助未成年人解决他们自己解决不了的事情。例如,有一个不满6岁的男孩,他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由于他父母生前参加了人寿保险,出了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像这么大的事情,小孩子是办不了的,所以,他的监护人——奶奶就帮助他找保险公司,经过交涉,这个孩子得到了应得到的赔偿。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奶奶就履行了监护人的义务。
监护人的另一个义务是抚养。未成年人从一出生到长大成人,需要吃饭、穿衣。需要上学,生了病需要去医院……做这些事情需要花钱,这些钱应该由谁来出呢?理所当然地应该由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来承担。如果父母以各种理由不尽抚养义务,那就是违犯了法律,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予支付,协商不成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来裁决。
虽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是这种抚养不是无限期的。父母不能养子女一辈子,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就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反过来,在父母年迈,生活困难时,子女还必须尽一份义务,赡养父母,照顾他们的生活。
尊重、教育和引导——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父母抚养子女,是不是让子女吃好喝好就行了呢?不行。保障衣食,是最基础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责任是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培养孩子良好、健康的品行,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接受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宪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子女上学,否则,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农村或城乡个体户家庭中,未成年人失学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些父母目光短浅,只顾赚钱,不管孩子的前途。他们不让孩子上学,或者让在校的子女退学,回家务农或经商。有的家长对不愿意上学的孩子过分迁就,任他们在社会上闲逛。这些做法是做家长的失职,实际上是害了孩子,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1996年春季开学时,辽宁丹东市第31中学的学生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多达50人。于是,学校所在地——蛤膜塘镇政府向各村发出通知,要求辍学学生返校上课。负责教育的同志挨门挨户宣传《义务教育法》,动员家长让孩子复学,但仍然有9名学生没去学校报到。
在秋季开学前夕,镇政府在多次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告到振安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向这9名学生的家长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对每位辍学学生的家长罚款300元至500元,并强令他们在规定期限内送子女复学。由于法律的有力干预,这9名学生在新学期开始便回到了学校。
父母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包括他们的个人隐私。有的家长不与孩子商量,偷看孩子的日记,有的私拆孩子的信件,造成家长与子女的感情隔阂。孩子认为自己“长大了”,办事喜欢自己拿主意,而家长则认为孩子年纪小,对孩子处处不放心。应该说,家长的出发点是好的。解决这个矛盾其实很简单,父母和子女只要多沟通思想就行了。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别人可以代拆信件。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些孩子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自己的孩子,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代拆信件,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从小生活在父母身边,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对子女有重要影响,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大量的事实证明,良好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一生的成长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或以收养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它不仅具有繁衍后代的功能,而且具有教育后代、保护后代的社会职责。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家庭保护的好坏,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家庭保护作为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规定下来,规定了家庭保护的内容及不履行家庭保护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及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从以下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保护:
一、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具体包括: (1)保护被监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等,对他们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 (2)管理好被监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及时排除他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侵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3)代理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4)从物质上对未成年人进行养育和照料,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
在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和抚育义务的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不得溺婴、弃婴。否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失学或辍学,都是家长的失职,都在一定种度上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用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家庭是社会的一个教育单位,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应承担起教育子女的重要职责。
四、不得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订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就年龄而言,父母允许未成年人结婚就是违法行为。父母不但不能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也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也是父母对未成年人给予家庭保护的一个方面。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除从以上几个方面履行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义务外,还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及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不同情况,进行适人、适事、适时、有效的其他方面的家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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