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形成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是国家计划体制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它把全国居民区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两个等级,因而实际上是一种等级性身份制度。正是依据这一制度,政府限制农村居民自由流入城镇———其实,户籍制度同时也限制城镇居民流向农村,限制城镇居民在不同城镇之间自由流动。因此,户籍制度的本质是取消迁徙权。在这一制度基础上,政府在全国户籍中不平等地分配权利和福利。政府把数量特大的农民排除在外,利用财政资源,为数量较少的城镇人口建立了一个特权性的福利体系。一个官方课题组的调查显示,到今天,与户籍挂钩的个人权利有20多项,涉及政治权利、就业权利、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各个方面。
户籍制度的这种身份制性质,让城镇户口具有了溢价。因为农村居民不享受政府福利,城镇居民则可以享有一定福利,这样,相对于农民,城镇户籍就具有了非常高的价值。户籍在黑市上的交易价格,比如向有关人员行贿的支出,大约可以代表其实际的价值。今天,农民要交出的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大约也可以代表城镇户籍的价值。
凡在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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