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Bank settlement accounts),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基础资料
  • 中文名:银行结算账户
  • 外文名:Bank settlement accounts
  • 特点:是活期存款账户
  • 应用领域:银行
  • 简介

    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这里的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其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这与外币存款账户不同,外币存款账户办理的是外币业务,其开立和使用要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这是与储蓄账户的明显区别。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但是不能办理资金的收付。

    (3)是活期存款账户。这与单位的定期存款账户不同,单位的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

    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2.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3.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二)开户银行的管理

    1.开户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开户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2.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将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充值密码

    申请撤销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和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第(1)、(2)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的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账户。

    使用范围

    不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1)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a.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b.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c.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d.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e.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

    (4)临时存款账户:

    a.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b.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增)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d.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a.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b.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括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

    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核准制):(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类账户包括(备案制):(1)一般存款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更改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邮编和电话号码等)发生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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