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强制执行 申请书 昆山法院 段婵律师 杂谈 分类: 编辑:段婵律师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杨某,男,汉族,1985年9月12日生,身份证号622222198509122222,住甘肃省泾川县**乡***村****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某汽车零部件(昆山)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市经济开发区杜鹃路489号,组织机构代码76282593-0.
法定代表人:周淑芳.
联系电话:
执行依据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民终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109.8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3534元;
2.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昆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原告某汽车零部件(昆山)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109.8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97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3534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被申请人对上述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苏中民终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裁决书履行,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昆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