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_民事诉讼中对鉴定意见的几点质证意见(鉴定报告应包括的主要项目及内容)

【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_民事诉讼中对鉴定意见的几点质证意见(鉴定报告应包括的主要项目及内容)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遇到比较专业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均无法透彻说明各自主张的理由,而审判人员又不愿擅自裁判以避免承担责任,这时将面临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专业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供裁判参考.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果的证明力逐渐减弱,对此,作为诉讼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可以从实体和形式两大方面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进一步削弱甚至推翻其证明力,以达到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目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对鉴定意见就实体内容提出质疑,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帮助己方发表意见.此外,还可以从形式(程序)方面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包括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资格、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的依据以及是否单方委托等.下文将就形式方面对民诉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进行论述.

一、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资格方面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我们知道民诉过程中需要委托鉴定的往往都是专门性问题,所以接受委托的机构及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在质证过程中,我们可以从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鉴定人执业类别以及鉴定人执业证的有效期等进行把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假如民诉鉴定过程中存在补充鉴定,我们就需要特别注意第一次鉴定与补充鉴定期间鉴定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鉴定人执业证的有效期是否到期的情形.

二、从鉴定程序方面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就鉴定程序而言,可以从鉴定人是否有应回避而没回避情形;鉴定人数是否为二人以上;鉴定意见书前面记载的鉴定人与后面的鉴定人签章是否一致;存在补充鉴定时,第一次鉴定与补充鉴定两次鉴定的鉴定人是否一致;此外,当民诉过程中存在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而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从鉴定意见的依据方面进行质证.

根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例如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则不得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再如应当按照法律范畴标准的,不得按照会计等其他范畴的标准.否则,该鉴定意见显然不成立.

四、从鉴定机构的委托人方面进行质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显然,法定的鉴定机构的选定程序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人民法院指定.所以,现实中存在的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只要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往往面临重新鉴定的局面.这也提醒我们广大律师朋友,在代理需要鉴定的民事案件时,不要单方委托鉴定,否则将面临不利后果,甚至受当事人埋怨.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过程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可以从实体和形式方面进行质证.实体方面而言,我们往往需要借助有专门知识的人来共同完成;而就形式方面而言,我们律师同仁只要能够做到仔细阅卷,还是非常能够有所作为的.

本文链接:

《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本文旨在对某案件中质证意见书提供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书是法庭审理过程中的重要文书,是对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至关重要。因此,质证意见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首先,质证意见书应当清晰、简明地表明有关案件的诉讼要点,及案件的立案、诉讼、审理、判决等程序。其次,质证意见书应当明确案件事实及依据,指出两方当事人的论点及相关证据,以及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确保其公正性。

此外,质证意见书应当准确记录有关案件的现场调查结果,包括当事人的证言、证物、证据等,以及相关专家的鉴定意见等。最后,质证意见书应当明确案件的判决结果,同时给出判决理由,以便当事人知晓判决结果的依据。

总之,质证意见书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重要的文书,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以书写,以确保案件的公平性。

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

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当事人,可以从实体内容和形式内容两个方面,对鉴定报告发表质证意见,以削弱或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以达到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目的。

首先,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资格方面,质证意见可以检查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鉴定人执业类别以及鉴定人执业证的有效期等,以确保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具备正规资质,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可靠性。

其次,从鉴定程序方面,质证意见可以检查鉴定人是否有应回避而没回避情形;鉴定人数是否为二人以上;鉴定意见书前面记载的鉴定人与后面的鉴定人签章是否一致;存在补充鉴定时,第一次鉴定与补充鉴定两次鉴定的鉴定人是否一致,以确保鉴定程序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再者,从鉴定意见的依据方面,质证意见可以检查鉴定意见是否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最后,从鉴定机构的委托人方面,质证意见可以检查是否是双方当事人委托的,以确保鉴定机构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对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作为诉讼当事人可以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资格、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的依据以及是否单方委托等方面发表质证意见,进一步削弱甚至推翻其证明力,以达到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目的。但是,在发表质证意见时,诉讼当事人也应当注意遵守政策法规,不得以损害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合法权益为由,从而违反正当程序,否则,可能会对自己的诉讼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发表质证意见时,诉讼当事人应当加以慎重,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