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更多文章 普通担保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责任有什么区别?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2010-04-29 10:47 阅读(673) 分类:担保合同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是否应对甲制衣厂的第二笔贷款1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需要讨论第二笔贷款100万元是否在保证范围内.而要正确认定这一问题,则需要确定乙公司于1996年4月29日出具的不可撤销保证函中的保证为普通保证还是最高额保证.
所谓普通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约定,保证人对实际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在设定担保合同之前或者设定担保合同时担保的债权已经存在.
所谓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由保证人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结合最高额保证的法律特征进行分析,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保证函中的保证为最高额保证,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如下:
一、最高额保证是对将来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保证则不以债权的实际存在为前提,保证合同成立时,主债权可以尚未发生,而且以后能否发生或发生多少也不确定.本案中,乙公司不可撤销保证函第一条规定,“一、保证总金额(一笔或多笔贷款);本金一百万元(人民币)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和贵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可见,保证函出具时,债权未实际存在,以至无法确定有几笔债权.保证函的第二条为:“保证函期限:从保证人签字之日(即1996年4月29日)起至1997年4月28日对借款方在保证总金额内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对保证函有效期限的具体规定,即保证人应对签字后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是对将来债权的保证.上述两项,正是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体现.
二、最高额保证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从本案事实来看,保证函规定的有效期间为一年,在时间上,其所提供的保证就涉及该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担保的主合同也是相对应涉及该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在第二笔贷款合同中,乙公司虽未在担保栏上签字盖章,但在贷款证中仍有该笔担保的记录,可认定乙公司是承认保证函就第二笔借款合同的担保效力的.换而言之,保证函所担保的不仅包括xxx字001号借款合同,也包括后来发生的xxx字002号借款合同,即是对一年内连续发生的两笔借款作担保,这是符合最高额保证在时间上的效力要求的.
三、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虽是不确定的,但有最高限额.只有到了决算期时,才能确定保证所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若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超过最高限度,保证人对超过部分不承担责任;若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少于或等于最高限额,保证人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函载明:“一、保证总金颤(一笔或多笔贷教):本金一百万元(人民币)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和贵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可见,保证函出具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并未确定,会发生几笔债权也不能肯定,只是限定了总全额,即本金一百万元.而保证函规定的“保证函期限”届满之日,方能决算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因而该担保应认定为最高额保证.
在最高额保证中,不论在规定的“一定期间”内债权债务如何变动,保证人担保的最高额是以决算日时实际存在的债权数额衡量的.即不能将最高额理解为在规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总额.最高额仅指在规定期间后或届满时债权人享有的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度.简而言之,债务人在约定期间内可发生多个债务,其可以自行清偿,但只要债务未完全清偿,担保人就应对剩余债务在最高 债权额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就本案而言,只要这时债权额尚未超过最高额度(100万元本息),乙公司就无法免责.
文章标签:
最高额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
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履行。在担保合同中,最高额担保和一般担保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本文将从担保方式、担保责任和适用范围三个方面,对最高额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进行分析。
一、担保方式
最高额担保是指保证人同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并且保证金额在最高限度内。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尚未发生,以后能否发生或发生多少也不确定。而一般担保是指保证人对实际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即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
二、担保责任
最高额担保的特点是保证人对一定期间内的连续债权进行担保,因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是非常明确的。保证人对担保期间内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债务人未能履行的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追偿。而一般担保的担保责任则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范围仅限于实际发生的债权,对于未发生的债权,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适用范围
最高额担保通常适用于需要连续履行的业务,如贷款、保函等。债权人需要长期的担保保障,可以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最高额担保。而一般担保则适用于一次性的业务,如商品的购销、工程的承包等。债权人一般只需要借助保证人的信用来确保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可。
最高额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主要在于担保方式、担保责任和适用范围。最高额担保适用于需要连续履行的业务,保证人对一定期间内的连续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担保适用于一次性的业务,保证人只对实际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债权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确保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最高额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 最高额担保和一般担保是有区别的。最高额担保是指担保人承诺担保债务最高金额,不超过其约定的金额,要求担保人对债务进行责任追究。一般担保则不限制担保金额,只要担保人担保的金额大于债务,担保人就可以承担责任。 最高额担保的优点在于,担保人可以在最初约定的担保金额之内安全地担保债务,即使债务超出了约定金额,担保人也不会被要求承担更多的责任。一般担保的优点在于它可以让担保人担保更多的债务,提高担保责任的有效性。 但是,除了优点外,最高额担保和一般担保也有缺点。最高额担保可能会让担保人陷入困境,因为担保人只能担保约定的最高金额,即使债务超出了约定金额,担保人也不能承担责任。一般担保的缺点在于担保人在担保金额超出债务时将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可能会让担保人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总而言之,最高额担保和一般担保都具有自身的优缺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担保方式,以确保自身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