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办〔2014〕17号
各处室、支队:
根据市委教育实践活动的统一部署与具体要求,我们围绕解决“四风”问题,突出针对性、具体可操作,对本机关管理制度进行了一次清理,对管理要求比较低、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的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制订了《苏州市安监局机关三公经费管理及公务接待制度》等8项工作制度,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现将8项机关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处室、支队和全体工作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苏州市安监局机关三公经费管理及公务接待制度
附件2:苏州市安监局机关厉行节约管理规定
附件3:苏州市安监局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附件4:苏州市安监局机关值班管理制度
附件5:苏州市安监局机关发文管理制度
附件6:苏州市安监局机关会议管理制度
附件7:苏州市安监局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附件8:苏州市安监局机关安全生产咨询举报工作制度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16日
附件1
苏州市安监局机关三公经费
管理及公务接待制度
一、严格“三公经费”经费预算管理
局办公室根据局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编制本机关年度三公经费收支预算,并按上级要求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开.
二、严格“三公经费”支出管理
本机关涉及公务接待经费、因公出国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所有经费一律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范围、额度及相关规定的项目中列支,确保全年总支出额度不超过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并力求有所降低.
三、加强“三公经费”支出审批
凡一次性超过1万元的,应当由支出处室或相关人员列出详细预算,送局办公室审核,并报局党组研究决定;凡一次性超过0.5万元、不足1万元的,由相关支出处室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标准列出支出计划和预算,送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财务的分管局长审批;不足0.5万元支出项目由办公室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核报.
四、严格遵守公务接待有关规定
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公务接待用餐的,应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公务接待的一系列管理规定,由有关处室或有关人员凭书面接待函或相关通知,填写苏州市安监局接待支出审核表(见附件),按局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经局有关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省、市(区)政府公布的定点饭店.并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公务接待陪餐人员数量相关规定.
附件:
苏州市安监局接待支出审批表
事 由
接待日期
接待人数
和要求
接待初步
领导批示
签名:
办公室
承办意见
签名人: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连同发票报销.
附件2
苏州市安监局机关厉行节约管理规定
一、公务接待管理
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公务接待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减少非必要公务接待用餐,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公务接待用餐的,要厉行节约,严格标准和公务接待陪餐人员,客人不足10人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30%,接待申报具体办法按《苏州市安监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二、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公务车辆购买与日常使用的管理规定,机关公务车辆主要用于日常工作和执法检查,严禁公车私用.严格公务车辆登记使用制度,因公出大市执行公务二天以上的,应尽可能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并严格执行《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费用标准;往南京方向和出省执行公务的原则上不安排公务车辆,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务车的,应按《局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支》报批.
三、办公设备用品管理
1.严控机关日常办公用用品采购.办公用品采购一律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采购,单项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物品由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购买;超过1000元不足10000元的,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决定;达到10000万元的物品采购报局党组集体研究采购.办公用品支出及费用范围应当在年度预算范围之内.
2.爱护各种办公设备,正确使用各种自动化办公设备.除低值易耗品外,所有办公用品的领用应当进行登记,领用人负责办公用品的日常维护保管,各种办公设备出现故障需要修理的,科室负责人要向办公室报修,由办公室按照规定联系维修事宜.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的,由当事人负责.凡造成办公用品失窃的,当事人应当即报告办公室,并报局领导后进行处理.对于个人因公使用、列入固定资产登记的各类办公物品一律列入个人工作调动和变化的移交物品范围.
3.增强节约意识.凡涉及使用电脑、复印、打印及消耗其他各类办公用品、水电费用的,一律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能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能重复多次使用的要重复使用.
四、电话及邮费管理
要节约电话费用,因工作需通话时要简明、扼要,不得用电话聊天,严禁拨打声讯服务台或捆绑个人使用的任何其他服务业务.要尽量通过网络传输电子文件,减少信件邮寄数量.
附件3
苏州市安监局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一、建立考勤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因病、因事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各处室应落实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每天如实登记考勤表,每月月初将上月的考勤表交办公室.局领导的考勤由办公室负责.
二、建立外出报告制度
1.工作时间因事离开本市、本局的,应实行报告制.局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一律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局副调研员及以上干部离市外出,一律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离局外出的,应事先告知局办公室;处长及监察支队主要负责人离局外出应向分管局领导报告,超过1天(不含1天)的,应分别向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其他人员离局外出应向处长报告,超过2天(不含2天)的,应分别向处长和局分管领导报告.工作人员因私因病或其它原因请假,参照上述报告程序.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2.处室正、副处长(主任)原则上不同时外出,因工作情况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征得分管领导同意.
3.正常工作时间内,各处室原则上至少留1人值班,以便工作联系.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应向处室负责人或其他人员打招呼.
三、严格休假审批
机关工作人员休假,需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
四、加强考核管理
由局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各处室外出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3次的处室进行局内通报,并取消年终评为“集体嘉奖”的资格;发现违反上述规定3次的个人则取消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扣除年终目标奖.
附件4
苏州市安监局机关值班管理制度
一、本机关内部实行24小时值班工作制度
机关行政人员值班:工作日9:00—21:00时在岗值班,21:00时后电话转移值班;双休日(含节假日)9:00—17:00时在岗值班,其他时间电话转移值班.
驾驶员值班:工作日21:00—次日9:00时,双休日(节假日)17:00—次日9:00时.
具体值班人员按照局办公室公布的值班表执行.
二、值班分为国家法定节假日与工作日值班
局办公室根据局人员在岗情况按顺序分别轮流安排.周六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值班人员兼局机关值班.平时工作日和双休日值班由办公室每月制定公布;国家法定节假日,由局办公室每年底制定公布下年度法定节假日值班安排.
三、值班人员应坚守值班岗位
值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准时到岗值班,不迟到,不早退.禁止值班期间饮酒,禁止酒后值班.禁止无故离岗脱班,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调班时,一般由本处室负责人或本人商请其他人员及时调整.
四、做好值班记录与信息处理
值班人员负责处理非工作时间有关部门来电、传真等相关事项,并认真做好记录.遇有事故报告等重要信息应及时处置,并报告当日带班领导.局带班领导负责当日值班情况的查岗,遇有脱岗或接报处理值班信息不及时者要认真查明原因.
五、加强值班巡视
值班人员要加强对区域内的巡视检查,负责机关内部安全保护工作,保持值班室卫生整洁;夜间值班人员,要经常查看本机关内的水、电、门窗等设施,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
六、严格交接班工作
值班人员应主动与接班人员做好交接班工作,防止漏班、脱班.交接班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值班当日未处理完毕需要下一班处理的事宜;二是移交值班登记本,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将值班登记本移交至下一班值班人员时,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告之值班登记本存放位置;三是转移值班电话,由接班人员负责将值班电话转移至本人的手机或办公电话(周六值班电话由周五值班驾驶员负责转移),并确保准确无误.正常工作日转移电话时段为17:00----次日9:00时,双休日转移电话时段为9:00----次日9:00时,节假日转移电话时段为本人值班时段;四是其它需要交接事宜.所有机关工作人员应保证本人手机号码的准确性和保持开机状态,遇有号码变化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在排值班表时更正.
七、值班地点
局机关值班地点为局机关值班室,周六值班地点为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附件5
苏州市安监局机关发文管理制度
一、拟稿.
1.各处室负责各自业务工作的发文拟稿.拟稿人员应充分酝酿,形成公文文稿,并专门向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
2.若文件内容涉及其他处室的,拟稿人要充分听取其他处室的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3.拟稿人要对公文的规范格式与基本内容把关,做到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4.局机关所有发文流程在oa办公系统中完成.拟稿人完成文稿起草后,通过oa办公系统进行发文拟稿,并报请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
二、审核.
1.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拟稿的公文负责,审核和修改公文文稿.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局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3)涉及有关部门或处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明确公文是否公开,公文要注明“此件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等字样.不注明的,视为“此件公开”.
2.处室主要负责人对公文文稿有异议的,可退回拟稿人,要求拟稿人重新起草.
3.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的公文文稿提交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核稿.
三、核稿.
1.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公文文稿的核稿.核稿主要内容包括:
(1)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2)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有无错字、漏字等.
(3)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2.经核稿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拟稿处室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应当退回拟稿处室并由拟稿处室修改后重新报送.
3.核稿通过的公文文稿,报请拟稿处室的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签发.
四、签发.
1.局领导对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核稿通过的公文文稿进一步把关和修改,同意后签发.
2.局领导对公文文稿有异议的,可退回办公室,经办公室退回发文处室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拟稿发文.
2.对重要公文文稿,分管领导也可以提请局主要领导签发.
五、印发.
1.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对局领导签发的公文文稿进行编号、排版,并将排版后的公文文稿打印一份交拟稿处室.
2.拟稿处室负责公文的印刷、用印和分发.
3.原则上公文不得拿到局外印刷,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在外面印刷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
六、转发文件.
凡需转发的业务类文件,一律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转发文件一般不再提出与上级文件重复性要求,文字一般不超过500字.
七、传真电报.
传真文稿一律视同正式文件,按照公文发文程序办理.
八、联合发文.
凡以我局为主联合行文的文稿,须按我局办文程序核签完毕后,由经办人送有关部门会签;若有原则性改动,需向本局签发人汇报,经同意后方可行文.市有关部门的会稿,一律先送业务处室,由处室负责人提出意见后,再送分管领导签发,签发完毕退回业务处室,由其送有关部门.
九、归档.
文件办理完毕,拟稿处室应将4份印刷好的公文交办公室归档.办公室应将公文和对应后的发文稿纸一起归档.
十、其他.
公文处理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执行.
附件6
苏州市安监局机关会议管理制度
一、局党组会议.
1.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各党组成员应按时出席,如因故缺席,需事先请假.
2.党组会讨论某些重大问题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按讨论内容扩大到调研员或有关处室的党员负责同志.
3.召集党组会的日期、议题、列席人员和有关材料,由局办公室通知或分发给党组成员及有关人员.
4.党组成员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5.党组会议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注意听取少数人意见,允许提出反对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事涉及党组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时,当事人应主动回避.
6.原则上,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局党组会议的记录,必要时,可以形成会议纪要.
7.党组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二、局长办公会.
1.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局副调研员以上干部参加,并可根据会议议题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2.局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决定和部署局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统一布置和协调短期工作安排.
3.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报各位领导并发各相关处室.
4.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处室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局办公室负责督促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5.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会议材料,并及时归档.
三、局务会议.
1. 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局长或由局长委任其他局领导主持,局各处室副处长(主任)及以上同志参加,并可视会议议题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2.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1)及时传达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通报有关重大事项.
(2)通报、布置、协调、检查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3)部署局当月(季)度工作任务,检查上月(季)度工作完成情况.
(4)重大专项工作汇报和协调.
(5)其它需要列入局办公会议的议题.
3. 局务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安排专人记录.会议主持人确定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负责整理,送会议主持人审定后下发.
四、工作例会.
1.各处室负责各业务工作例会的组织、召开.凡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以开局部的会议不开全市会议,可联合召开的会议就联合开,坚决不开无主题、报流水账的会议.
2. 凡召开需各市区安监局领导参加的会议,应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凡召开业务条线科室负责人参见的专题会议,应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
各类会议应在会议通知中明确会议主题,各地区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所有会议时间不超过1天,不住宿,不宴请.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各处室的条线专题业务会议全年不超过3次.
五、其他会议.
1.严格控制其他专题座谈会、调研与征求意见的会议,确需召开的此类会议,一般应在局务会上提出,经领导同意,会议出席人员一般不超过12人.
2.务处室每月召开处务会议不超过1次;
3.机关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原则上不超过2个小时.
4.其他会议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召开.
附件7
苏州市安监局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问责办法(试行)》《苏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局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规范用车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为领导和机关公务用车提供安全、高效、优质服务,按照“车辆定编、人员定岗、扎口管理、规范行为”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制度
公车使用一律实行登记制度,实行先登记后用车,由专人负责车辆调度,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安排公务用车.执行公务时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在市区以外地区过夜的,应报告办公室分管主任,出省的应报告办公室主任同意.
二、严格公车停放管理管理
局机关公务车节假日和双休日一律停在单位,工作日因工作需要无法停放在单位的,一般应停放经局领导审核同意的大院外指定停放场所.出差在外过夜的车辆应停放在符合公务活动的场所,按未按要求乱停乱放,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任人,导致车辆损伤或被盗的,损失由驾驶员全额赔偿.
三、严格落实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制度
驾驶员统一使用办公室提供的加油卡到定点单位加油.公务用车出差原则上用油卡加油,一般不得用现金支付;如遇特殊情况需用现金支付应由随行负责人证明并报局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四、建立一车一档管理制度
建立公务车辆的日常油耗、里程、维修费用、车辆配置物品的登记“一车一档”制度,由驾驶班长负责日常统计记录,局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日常检查,并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进行定期公示.每年办公室根据各车辆的技术状况、使用年限和使用情况确定油耗限额.
五、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
定点维修厂家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车辆维修包括修理、装潢、更换轮胎等,严禁超原配置标准装修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
六、车辆维修实行申报制
凡需要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报驾驶班长,同时填写《局机关公务用车维修申请表》,报办公室对维修项目进行鉴定,确需维修的,列出维修清单,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车辆维修后一周内,由驾驶班长负责将定将维修发票、《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明细单》、《公务用车维修申请表》等报办公室审核、登记,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费用支出手续.公务用车出差(区外)途中发生的维修费用应由随行负责人证明并报办公室审核、登记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办公室定期公布每辆公务用车的维修次数和金额等情况.
七、公务用车实行定点投保制度
车辆投保险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在市财政部门规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八、加强驾驶人员的考核奖励
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学习培训,并会同局党支部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日常管理考核.驾驶员要严格执行“六条禁令”.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驾驶员给予适当奖励.凡违反下列“六条禁令”的,一经查实,将作相应处罚,一是严禁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二是严禁酒后驾车;三是严禁公车乱停乱放;四是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五是严禁借领导名义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六是严禁参与赌博.
附件8
苏州市安监局机关安全生产咨询举报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便民服务和社会监督,鼓励咨询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结合处室职责分工,制定以下安全生产咨询举报工作制度.
一、受理范围
通过来电、来信(含电子邮件)、来访、12345平台和“寒山闻钟”论坛等方式咨询举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事故或事故隐患,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批转或有关职能部门转办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的事项,受理范围主要有:
1.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企业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相关要求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除特种设备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安全生产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2.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与经营的行政许可审批情况;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情况.
3.全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工矿商贸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企业开展职业危害申报;企业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等安全培训;企业相关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和职工安全教育情况;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
6.全市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类协会、学会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领域的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评估、安全咨询、安全培训的社会机构和安全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
二、受理渠道
1.来访咨询举报.咨询举报人直接到我局进行咨询举报的.
2.电话咨询举报.咨询举报人通过12345便民服务热线转接、值班电话(68611752)或办公电话进行咨询举报的.
3.信函咨询举报.咨询举报人通过来信来函进行咨询举报的.
4.网络咨询举报.咨询举报人通过中国苏州网站市委书记信箱、市长信箱和部门领导信箱,本局网站局长信箱、隐患咨询举报栏目等网络进行咨询举报的.
5.其他渠道咨询举报.上级批转、有关职能部门转办等其他方式咨询举报的.
三、办理原则
咨询举报办理原则是“统一管理、归口办理,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按级负责、限时反馈”.
1.安全生产咨询举报由综合监督处统一管理,各业务处室或属地依法负责归口办理.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内的咨询举报,直接由经办人告知咨询举报人相关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2.各类安全生产咨询举报应有具体的咨询举报对象、名称、地址、违法违规事实;对举报对象不明、地址不详、事实不清的,一般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当事人补充相关资料后办理.
3.安全生产咨询举报的查处答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四、职责分工
(一)监察室
1.负责有关本局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咨询、举报处理答复过程中存在违纪和违反局有关制度规定行为的调查处理.
2.监督检查值班人员做好值班期间的咨询举报等相关工作.
(二)办公室
1.负责领导信箱、中国苏州网公众监督栏目、市长信箱信件管理平台网、局长信箱举报的办理答复归档工作.
2.负责省安监局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转办领导批示的举报,以及有关部门转办举报的办理答复归档工作.
3.负责直接寄送我局的涉及安全生产问题举报信函的受理,并转交综合监督处登记办理.
4.负责督促各职能处室及时处理前款内容的查处和答复工作.
5.负责来访咨询举报接访工作.
(三)综合监督处
1.负责通过12345便民服务热线转接、值班电话(68611752)或办公电话等来电进行咨询举报的办理答复归档工作.
2.负责“寒山闻钟”论坛、局网站咨询举报栏目的办理答复归档工作.
3.配合来访举报咨询接访工作.
4.负责局领导交办和办公室转办等其他举报的办理答复归档工作.
5.做好咨询、举报情况分类、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四)各业务处室
1.负责涉及本处室业务职责范围的各类咨询举报的答复处理,以及配合相关来访接访工作.
2.负责落实局领导批办的其他举报的办理答复归档工作.
(五)监察支队
负责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办理程序
举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受理→登记→拟办→批办→督办(查处)→反馈→归档.
1.受理.对属于我局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来电、来信(含领导信箱)和来访的咨询举报,由综合监督处统一登记受理;对不属于我局监管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并由直接经办人告知其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方式.
2.登记.对受理的各类咨询举报,由综合监督处进行统一登记,填写《苏州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举报办理表》,并编号.编号原则:年+月+序号,如:20140818,即2014年8月受理的第18号.
3.拟办.由经办人根据咨询举报内容提出拟办建议,根据局内部职责分工拟请相关职能处室(或监察支队)查处,或转相关属地安监部门查处.
4.批办.经办人将咨询举报拟办建议提请分管局长批办.
5.督办(查处).根据批办意见,经办人负责督促相关处室或相关属地安监部门限期办理,并回复办理结果.
6.反馈.经办人整理办理情况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将调查办理情况进行登记,并反馈当事人,告知办理结果.
7.归档.经办人在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将所有资料建档保存,每年定期移交档案室归档保存.
(二)办理期限
1.咨询举报应从受理之日起当日完成登记,并提出拟办建议.
2.经局分管领导批示后,经办人应在当日将《苏州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举报办理表》进行交办.
3.相关业务处室(或监察支队)等具体办理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查处理.咨询建议类问题,一般情况下24小时完成答复;举报投诉类问题,一般应在7天内完成办理.
4.对咨询举报所反映的问题重大或案情复杂的,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完成办理的,应在7天内组织实地查证,回复查证处办情况.同时,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列入跟踪类项目.跟踪类项目办理结案时限60天.
5.对涉及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和各类较大以上事故、有一定影响事故,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职业病危害、工矿商贸企业、非煤矿山等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接报后应24小时内赶赴现场核处.对经查实构成重特大生产安全隐患的,列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目录,由相关业务处室或有关地区下达整改指令书,责成相关单位限期整改,确保做到“五落实”,消除安全隐患.
相关奖励制度另行制订.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信访、举报受理及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苏安监办〔2007〕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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