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十五中原校长腐败案二审开庭(柳州十五中本部)

柳州市十五中原校长腐败案二审开庭(柳州十五中本部)

核心提示

柳州市第十五中学原校长杨海里、原副校长唐艳玲腐败案广受社会关注.去年12月28日,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海里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追缴赃款28.85万元;唐艳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追缴赃款15.85万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以量刑过重等理由皆提出了上诉.

5月9日,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二审.

该案之所以引发关注,这和十五中作为名校以及嫌疑人的特殊身份有着极大关联 .那么 ,熠熠发光的教育明星是如何陨落的 ?两人的上诉又引出了哪些争议 ?

焦点一 两人均感量刑过重

庭审中,起诉方都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且部分事实及定罪值得推敲,请求二审法院还应充分考虑两人的自首情节等,予以依法改判.

唐艳玲的辩护人称,唐自从2012年4月26日被检察机关带回调查,所有的犯罪事实都是在检察机关未具体掌握的情况下交代的,符合“投案自首 ”构成要件.其亲属很快代其将16万元上缴,认罪态度很好.这与杨海里的认罪态度形成鲜明对比.

且杨海里“有最终决定权 ”,且是正校长,唐由其提拔,主从关系一目了然.检察机关指控的3起与杨海里的共同犯罪中,都在杨授意下完成.“不难想像,正校长杨海里决定让做的事,唐艳玲如果不做,结果会怎样. ”辩护人认为,唐事实上就是一个被动的实施者,应属从犯.综上及结合“疑罪从无 ”“治病救人 ”等原则,应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公诉方则认为,在指控的3起共同犯罪中,虽然杨海里有最终决定权,但唐是积极实施者,且赃款项均由唐收取及保管,获取的赃款数额与杨海里相同,故不宜认定唐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此外,司法机关在对唐采取强制措施前,已掌握了其犯罪事实,其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 ”这一自首情节的必备要件.而办案人员将唐带回询问时,其在最初的2次问话中均否认自己有受贿行为,此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杨海里的辩护人同样指出,杨在被传唤后主动交代案情,同时检举了唐艳玲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和立功,但一审没有给予认定.

焦点二 “贪污”指控是否成立?

杨海里对本案中唯一的贪污罪名提出了异议,“我认为自己没构成贪污罪,钱我是收了,但这钱是承包人(陈某)通过肖某给的好处费,应认定为受贿.”一审认定,2010年秋季学期初到2011年秋季期末3个学期期间,杨海里指使十五中总务处主任肖某及学生食堂负责人陈某,在结算该校午托食堂采购过程中,由陈某要求食品原材料供应商提供价格虚高的票据,肖某再用虚高的票据向学校报账员报账,多次虚报款项共8万元.之后,肖某在杨的授意下,将其中7万元交给杨,杨除给肖1万元外,将剩余6万元占为己有,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但辩护人认为,贪污罪针对应是公款,然而这笔钱是十五中学生的午托费,因十五中没有财务,钱由柳北会计中心代管,而无论是学校还是该中心都没有支配权,所以不 应属于十五中的公款.另外,如果是公款,应由权威部门进行费用审计来还原事实真相,但一审并未有此审计.

“没有指使肖、陈虚报截留.”杨海里表示,虽然按上级规定学校不得将食堂承包,但陈某实际上就是承包人,并非该校工作人员.“学校不管食堂的具体工作,全由陈某操作. ”杨表示,学校收取学生钱后,是按标准拨付给陈,食堂人员的人工、采购都由陈负责.

“这笔钱是陈为继续承包食堂给的好处费. ”辩护人认为,肖、陈二人的供述是认定杨贪污的重要证据,然而其中却存在不少矛盾.对此,辩护人也当庭提出了新的证据,但公诉人未认可证据的真实性.

公诉人认为肖、陈均证明是杨指使截留,钱也是由肖给了杨海里,而这笔款是由柳北会计中心以学校名义取出,应视为公款,即构成贪污罪.

焦点三 “人情”与“受贿”之争

案发前,杨海里和唐艳玲都是十五中的主要负责人,前者于2009年8月26日开始担任校长,全面主管学校工作 ;后者于2010年8月6日起担任副校长,分管学校教务处工作及新生录取工作.一审判决显示,两人多次以职务之便收取贿赂.对于部分行为,两人称只是正常人情.

一审认定,唐实施单独受贿5起、共同受贿3起,金额共计222000元.其中单独受贿为:1.2010年及2011年期间,其为柳北区教育局教研员李某朋友的小孩就读十五中提供帮助,收取感谢费现金人民币7000元.2.2011年至2012年期间,为十五中教师侯某朋友的小孩就读十五中提供帮助,收受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3.2011年,为十五中教师韦某朋友的小孩就读十五中提供帮助,韦某于同年7、8月间以“祝贺唐艳玲的女儿考上研究生 ”为由,送去感谢费7000元. 4.2011年8月,为十五中教师文某朋友的小孩在新生分班上提供帮助,收受感谢费10000元.5.2012年春节后,通过其湖南籍老乡谢某介绍认识老乡符某、李某,并答应帮忙让符某和李某的小孩到十五中就读,后分别收受感谢费6000元、8000元.

唐认为自己收钱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中有部分是老乡或同事间的相互帮忙,且是事后收受,与正常人情往来无异,不应认定为受贿.

公诉方则认为,给唐送钱的原因,均是基于其在学生能否到十五中就读问题上有话语权,唐利用职务便利帮了忙或表示愿意帮忙,故非正常人情往来,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在事成之前或者事后收受不影响罪名成立.

对于杨海里的指控中,2012年2月,杨海里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张某为亲友子女办理录取入学的请托事由提供的总面值为2万元的购物卡.杨海里同样认为这只是朋友间的赠与,且张某的女儿是经过正常转学进入十五中的,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其中利用了什么职权.

但公诉方认为,根据证言,张某送购物卡是因为杨海里为其女儿能转学到十五中就读提供了帮助.

焦点四 带学生出国游学是否该拿“辛苦费”?

关于杨海里和唐艳玲收取旅行社回扣的问题,两人虽承认收了旅行社的钱,但认为这是他们在组织学生出国游学过程中,付出的劳动所得.

庭上,杨承认是旅行社陈总经理找上门向其推荐的.

他觉得这一活动有利于提升学校知名度和开拓学生视野,于是便让唐负责具体操作,向学生和老师进行宣传.

“这只是相当于帮旅行社做广告.”杨强调,学生是由旅行社联系的,学生也是自愿参加的,老师只是负责告知学生有此活动.

唐则表示,她是利用课余时间来培训老师、利用专业来帮学生填报出国资料的.

“这笔钱应是劳动报酬,是旅行社对付出劳动的奖励.”她 认为自己付出的劳动、心血、时间最多,因此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理所应当,不应认为是受贿.

杨表示也在其中付出了劳动,对出国的老师进行过培训.

这样的培训活动是否该拿辛苦费?公诉方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发动学生,然后收受好处,应是受贿.而且,带学生出国游学及相关培训也不在两人工作范围内.”公诉方还认为,如果不是两人的组织号召,旅行社在十五中可能发动不了这么多人参加.“利用职务帮忙后又收钱,本身就不妥,还以付出培训劳动为由收回扣更说不通.”

焦点五 收受购物卡如何定值?

二审中,对于杨海里收受的购物卡价值的判断及定罪问题是争论的热点.

辩护人称,据张某承认送给杨的购物卡,其实是花8200元购买的.也就是说,杨海里实际获得的价值并非两张卡面值的2万元.而按照相关媒体报道文章,应该以行贿人购买购物卡时支付的实际对价作为受贿人受贿的数额.

公诉人则认为,从其中一张购物卡的提货记录看,杨海里之妻黎某购买的羊毛衫价值人民币6080元,卡内余额为3920元.由此可见,两购物卡可以购买价值为2万元货物,应以其使用价值2万元来认定犯罪数额.而且,辩护人提出的报道文章是属于学术探讨,非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定罪依据使用.

记者了解到,目前,收受购物卡构成受贿罪已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各界对于如何认定购物卡的受贿金看法不尽一致.现实生活中,商家由于竞争需要在销售购物卡时往往给予一定折扣,导致面值与购买者实际支付不一致,进而导致对同一购物卡做不同认定的矛盾:对受贿人直接以购物卡面值作为受贿金额,但对行贿人则以购买价格认定其行贿金额.这直接影响了类似案件处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现场表情 杨、唐当场痛悔

虽然两人因案件中的一些争议而上诉,但在最后陈述中,两人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后悔.

杨这样说道:经过这段时间的反省和刚才的庭审,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错误,充满悔恨.辜负了领导的教育、同事们的关爱.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理,我一定痛改前非 、好好改造,再为社会作贡献,弥补过错 . ”在一审庭审时就曾痛哭悔过的唐,这次又哽咽起来 .

“在2012年12月27日,看到一审判决为11年时,如感五雷轰顶 .我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难以接受这么重的 刑罚 . ”她表示,因为该案,其年迈的父亲带病母回了老家,爱人也承受着沉重的社会压力,而自己更站在了高墙之下.

“因为自己的法治意识淡薄,以这样的方式离开了热爱的学校 、三尺讲台…… ”说到这,她又有些泣不成声,她表示将去承担责任,但也希望获得一个让她心服的判决、一个公正的判决 .

诚然如此,但法律不会相信迟来的眼泪 .面对台下上百名旁听人员,审判长当庭表示,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法律,增强法律意识,以此为戒.法院将对此二审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