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字[1998]159
财政部
1998-5-14
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 (以下简称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制定本规定.
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四)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四、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和管理
在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一个“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2”.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统一在本科目中列支.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
1出差人员按本规定实际发生的食宿费超出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的部分, 可以由接待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部分在接待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 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乡镇、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3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
4行政事业单位接待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5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业务招待费列支的管理和监督, 对违反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各级党委、政府接待办(接待处)用于接待的费用支出,统一在“业务招待费”中反映.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的列支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管理范围
1.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本单位业务活动所支付的客人接待费,包括膳宿费、交通费、联络费等;
2. 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发放的宴请费,以及在正常的宴请活动中享用的酒水、烟草等,均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管理范围;
二、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的支付
1. 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业务活动,可以支付业务招待费,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2. 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方式、支付标准、管理体制等,由行政事业单位制定;
3. 业务招待费的支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政管理规定;
4. 业务招待费支付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用限额及下达支付指令;
三、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的结算
1. 业务招待费的结算,必须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2. 业务招待费的结算,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规定的要求,核算、审核,确定结算的准确性;
3. 业务招待费的结算,必须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统一办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的监督
1.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对业务招待费进行有效的监督;
2.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业务招待费进行抽查,以确保招待费的合理使用;
3.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进行检查,确保招待费的合法使用。
特此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保证招待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业务招待费的定义
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三、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
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分为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
四、业务招待费用支出项目
1、交通费:指参加接待活动人员从事勤务机关或住所到接待地实际出发,且参加活动后返回勤务机关或住所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2、用餐费:指为参加接待活动的人员在接待地提供的用餐费用,不得超出现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3、住宿费:指为参加接待活动的人员在接待地提供的住宿费用。
五、招待费列支管理要求
1、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和管理要求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
2、招待费必须区分清楚,且应当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
3、各级党委、政府接待办(接待处)用于接待的费用支出也统一在“业务招待费”中反映;
4、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也必须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
六、责任追究
招待费的列支管理要求不完整、列支超支或按照不符合要求的方式开支招待费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责令当事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