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院)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校(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分管政府采购副校(院)长为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室负责人组成.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列支的所有公用经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以及校(院)基本户经费等.采购行为包括所有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按照省财政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其他采购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严格执行当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全部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省财政部门当年公布的文件为准;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和服务类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10万元(含)以上的,由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网上商城等方式组织采购;货物和服务类1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工程类1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使用管理部室与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通过询价或市场考察确定;1万元以下的,使用管理部室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相关程序自行采购.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政府采购活动.校(院)机关纪委及审计部室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 预 算
第六条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每年下半年汇总下年度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并会同财务处报送省财政部门.
第七条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八条未列入年初预算编制项目,原则上不予追加,应急项目除外.
第九条按照采购限额标准,凡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不受经费来源或部室的限制,必须履行校(院)审批程序.
(一)年初政府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汇总报校(院)委会审批;
(二)追加政府采购项目,属“三重一大”事项的,由使用管理部室提报项目情况,按既定程序由校(院)委会审批(附表1-1);其它采购项目,由使用管理部室填报《采购立项请示表》(附表1-2)报分管校(院)领导、财务处、总会计师及相关部室签字;
(三)履行审批程序后,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采购;
(四)使用管理部室应当与供应商就采购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项目结束后,由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项目验收;
(六)项目结算审计、支付审批后,财务处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章 需 求
第十条使用管理部室是采购需求确定的主体,负责提出采购需求,即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性能、功能、质量、服务等要求的具体细化,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准确性承担责任.使用管理部室不得将采购需求方案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协助使用管理部室对采购需求进行调研、论证、评价和完善.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或采购代理机构网站、校(院)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
第十二条采购需求公示规定时间内接到质疑的,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须及时予以书面、电话或其他方式回复.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协助、督促使用管理部室修改需求文件,重新公示.
第四章 招 标
第十三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5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可采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和自行组织采购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询价等采购方式,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自行组织采购的,参照相关政府采购程序自行采购,且在校(院)网站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五条采购文件编制
(一)使用管理部室根据使用需求,论证编写项目技术要求,并对其技术性、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等负责.
(二)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组织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采购文件的评审因素设置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对应,既要体现采购需求各项因素的差异性,又要杜绝人为设置无关因素;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产品供应者以及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工程项目在采购文件中涉及到的有关结算、调价等专业条款,应在采购文件编制时送审计人员预审并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投 标
第十七条供应商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采购项目的能力.
第十八条供应商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组织,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并已上市的产品,未经相关部门检测的新产品、试制品不得参加投标.对提交的样品进行封存,项目竣工验收时备验.
第十九条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供应商参与投标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资质证明.
(六)主要业绩表.
(七)采购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章 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条 校(院)组织的采购项目,开标(报价)与评标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二十一条开标(报价)时参加投标且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含三家);少于三家的,应当终止,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开标(报价)与评标由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并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开标(报价)时应检查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审核资格资质文件.
第二十三条评标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售后服务周到等为依据,对供应商进行评审,出具全体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自行组织采购的询价项目,评标结果应当场宣布,填写《询价结果意见书》(附表2).
第七章 中 标
第二十五条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合理.
第二十六条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标结果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使用管理部室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签署前,需报送校(院)法律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室进行合同预审工作,填写《合同审核表》(附表3).
第二十七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若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以下行为,校(院)可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的,可以重新组织采购,也可以报经校(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选择排位在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中标(成交).
第二十八条使用管理部室负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使用管理部室根据招投标(响应)文件、项目合同,组织、配合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完成采购项目;对特殊项目,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或公司给予全程指导、帮助.
机关纪委和审计部室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
财务处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绩效进行考核.
第八章 验 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结束后,使用管理部室提出验收申请,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项目验收,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具体工作.
其中,特种设备(如电梯、锅炉、变压器等)和特殊工程(如消防、燃气、配电等)安装、维修、改造等项目,经供应商自检合格后,由使用管理部室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或验收申请,并由执行当次检验或验收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或安全合格证明材料.
上述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特殊工程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验收报告等均可直接作为验收结果运用,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不再另行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验收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对重大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专业技术专家或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项目评标的评委、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验收人员均不得进入验收小组.
第三十一条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通知供应商,对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验收.供应商应当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环境检测报告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配合验收小组开展验收.
第三十二条验收结束后由验收小组据实填写货物验收表(附表4-1)、工程验收表(附表4-2)或服务验收表(附表4-3),由使用管理部室根据《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应固定资产登记.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表上签字确认.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论.
第三十三条使用管理部室根据合同要求及验收报告,办理项目结算审计、支付审批后,财务处办理具体资金支付.
第九章 应急项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指应急项目主要为应对以下情况所进行的采购项目:特种设备故障(如配电、锅炉等设施设备),火灾或水灾事故、水体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电力线路起火、供水供暖供气管道爆裂等突发性抢修,视为应急项目.
第三十五条年度应急项目应结合上年度应急工程实施情况列入年初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追加.
第三十六条应急项目采购由使用管理部室按照紧急程度并结合项目现场概算,参照单一来源方式进行,经费来源从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中解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