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_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

【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_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宁财绩[2008]101号)、《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资规字[2010]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策标准统一、领导责任明晰、分级管理有序、责任落实到人、资产使用充分”的原则.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界定、配备、购建、登记、变动、使用、处置等方面.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由局办公室牵头,规划财务处、信息中心、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人事处、监察室按职责分工,协助局办公室共同做好固定资产购置审核、日常管理、报废核批等工作.

第五条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全局系统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

(二)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办理全局系统固定资产购入、盘盈(亏)、报废、遗失毁损等上报和审批手续,并及时转发各类审批通知书.

(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局系统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全局系统固定资产账、物、卡相符.

(四)建立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状态的各类台帐,定期编制固定资产实物状态的各类报表.负责局机关的固定资产实物状态增、减变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财务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全局系统固定资产价值形成的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各单位财务部门固定资产价值形成变动的相关工作.

(二)贯彻执行上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局办公室制定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协同局办公室办理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的报废、遗失毁损、盘盈(亏)、调拨等上报和审批手续.

(四)参与基建(维修)部门的工程投资管理,负责协同基建(维修)部门对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处室登记及变更情况,汇总制定全局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系统设备类固定资产购置、更新和报废等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局系统计算机等专业技术设备的报废及淘汰进行技术鉴定.

(三)根据各处室登记及变更情况,编制计算机及网络系统设备类固定资产实物状态报表,与有关处室核对.

第八条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协助局办公室做好非计算机类固定资产及基建(维修)工程等实物管理工作;对各单位购置非计算机类固定资产的标准进行审核.

第九条人事处负责核定各机关处室、事业单位人数.

第十条监察室负责对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局属各事业单位,按照“谁购置、谁使用、谁管理、谁登记”的原则,负责:

(一)制定本单位置、更新和报废等计划;

(二)登记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等实物状态明细台帐

(三)本单位资产验收、管理、报废等工作.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处室,下同)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固定资产.

(三)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报废年限且经鉴定不能再继续使用.

(四)经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情况.

临时设立机构原则上不新购资产.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购置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20号)、《南京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宁财购[2006]41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93号).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具体标准由局办公室制定.

第十四条各单位原则上应在10月底前完成当年固定资产采购计划,以确保年内预算资金结算完毕.因临时大型活动或突发事件应急需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扎口办理,并补办相关手续.活动结束后,局办公室负责对相关资产进行调剂.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采购管理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购申报.

1、单位需要配置计算机类设备(含计算机、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打印机、扫描仪以及与之相关的备品配件、耗材等)的程序为:(1)单位拟订设备类别、购置数量、型号配置等购置需求,在内网上提出申请;(2)局设备购置小组集中审核(分管信息中心的局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局办公室、信息中心、规划财务处、人事处、监察室);(3)局办公室将项目小组审核意见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行政处室由局办公室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事业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4)采购计划下达后,局办公室和各事业单位及时通知信息中心.(5)信息中心会同局办公室、各事业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应统一加盖专用章.(6)信息中心、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供应商将货物送至各单位.

2、采购非计算机类固定资产的程序:(1)申报单位在内网上提交采购申请.(2)经局办公室、事务管理中心、规划财务处审核,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提交政府采购中心采购.(3)需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的项目,由采购需求单位、规划财务处和监察室等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二)验收备案.

对采购送达的固定资产,主要由各申请单位负责验收测试,其中计算机类固定资产需由申请采购单位和信息中心共同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入库)登记表》(附件一).验收完成后,申请采购单位须将采购签收单复印件报局办公室备案.对保修期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供货商或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三)领用登记.

对已验收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领用手续,粘贴固定资产卡片,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财务报销.

新购固定资产报销时,财务人员根据经审核通过的实物资产审批单、政府采购单、政府定点采购单位发票、《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入库)登记表》(附件1)、领导批件等有关附件,经实物管理人员验收确认后,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借用、调剂

第十六条对局系统内部机关处室、事业单位2009年12月31日以前相互借用的固定资产,由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重新办理借用手续,约定借用期限.借用期满需续借的,由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续办借用手续,并填写《固定资产借用(转移)登记表》(附件2).资产借用手续需报局办公室备案.对借出资产的单位,原则上1年内不得购置同类型资产(市局临时大型活动或突发事件应急情况除外).

机关处室借用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统一由局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七条对局系统内部机关处室、事业单位2010年1月1日以后相互借用的固定资产(房产、汽车除外),由相关单位协商,经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信息中心、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人事处、监察室核实,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借用手续或资产产权移交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借用(转移)登记表》(附件2).

第十八条对局系统内部借用的房产、汽车只办理借用手续,不作产权移交.

第十九条因办公地点调整,对建筑物附属资产(如空调)等不方便移动或移动成本较高的资产,经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人事处、监察室核实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可由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借用(转移)登记表》(附件2).

第二十条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剂,被调剂单位与调剂单位及时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借用(转移)登记表》(附件2).

第二十一条对出租、出借给局系统外部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严格遵照《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资规字[2010]7号)执行.根据“谁借出谁收回”的原则,由借出单位按期收回,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监督.未经局办公会或主要领导审批,各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捐赠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在局机关内部或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人员调动(退休)需借用或转移固定资产的,统一报局办公室,并办理相关手续.未完成资产交接者,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动、退休手续.各单位负责人应配合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调剂)、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局系统固定资产按下列权限处置: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二)机动车辆(船)的处置,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三)除以上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单项原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账面价值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处置,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局办公室组织审核,经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其他固定资产单项原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账面价值3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局办公室组织审核,经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项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

(一)单位申报.资产使用单位于每年6月、10月底前集中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申请处置(报废、核销、鉴证)明细表》(附件3),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核审批.局办公室组织对各单位上报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审批,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附件5).对超出主管部门处置审批权限的提出审核意见经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附件4),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处理.各单位接到审批部门同意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后,对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属于资产无偿转让(调剂)的,调出、调入单位应办理交接手续;属于出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的资产,填写相关报表后,交局办公室统一处理.房屋、土地、车辆等产权变更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调账.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物资管理人员对固定资产信息作相应的调整.

(五)备案.资产处理结束后,局办公室应于资产处理结束次月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附件6)及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调整有关资产信息.

第二十六条报废资产处置.各单位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清查(处置)表》(附件7),上报局办公室,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不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由局办公室组织审核拟定处置方案,经局办公会或局主要领导审批,按规定进行统一处置,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局系统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处置收入可先进入单位基本账户,扣除资产处置的费用及税后10日内,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将税后资金全额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第六章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局系统各单位要明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实物,及时在固定资产实物账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在办公自动化“资产管理”)中进行录入、修改、变更、注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名单需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局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处室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并填写《固定资产清查(处置)表》(附件7)、《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盘亏、毁损)报告表》(附件八),局系统各单位的各种固定资产报表,必须与财务价值账核对相符,财务人员签字后才能报出.

第三十一条对于局系统自制的固定资产在完工后要对实际耗用工料进行清理核算,基建完工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严禁已交付使用的实物资产不入账.

第七章责任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并保护其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局系统各单位法人代表是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其所属、使用的固定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固定资产管理有关部门或分管领导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视情节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要求履行其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遗失、毁损的;

(二)不如实登记固定资产、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管理权限,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六)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局系统各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大量流失,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机关、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挂靠我局的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入库)登记表

附件2:固定资产借用(转移)登记表

附件3:固定资产申请处置(报废、核销、鉴证)明细表

附件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

附件5: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

附件6: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

附件7:固定资产清查(处置)表

附件8: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盘亏、毁损)报告表

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社会团体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社会团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和策规定,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活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 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分工和管理程序,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

第五条 社会团体固定资产是指在一定期间内,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不转让的有形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

第六条 社会团体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按照资产类型、使用部门、使用年限等指标进行划分,建立固定资产档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备

第七条 社会团体应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实力,合理配置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社会团体应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需求和技术要求,制定固定资产配置方案,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社会团体应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

第十条 社会团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合理安排购建时间和资金。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在购建固定资产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购建方案,明确采购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购建固定资产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程序,确保采购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登记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档案,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位、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年限、价值、折旧等情况。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核对固定资产档案,确保固定资产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及时记录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包括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转移、报废等。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对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固定资产档案,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规程和操作规范,正确使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加强固定资产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处置方案,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程序,确保处置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和策规定,妥善处置固定资产,保护国家和社会固定资产的利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本制度的修改由社会团体负责人提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社会团体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实施社会团体管理的重要参照依据。为此,社会团体应制定《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以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行为,提高社会团体的管理水平。

一、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的分类

1. 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可将固定资产分为长期固定资产和短期固定资产。长期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汽车等,短期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不超过1年的固定资产,如办公用品、消耗品等。

2. 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质,可将固定资产分为生产性固定资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生产性固定资产是指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等,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是指用于行政、管理的固定资产,如办公室、汽车等。

二、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 购置管理:社会团体应按照计划需求,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购置;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进行规范的登记、核实、入账等程序;

2. 使用管理:社会团体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定期实施固定资产清查,及时发现资产状况变化;

3. 保管管理: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进行培训;

4. 维护管理:社会团体应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修和保养;

5. 报废管理:社会团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制定报废标准,对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处理;

6. 统计管理:社会团体应建立固定资产统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统计,了解固定资产的变化情况。

三、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实施

1. 社会团体应将《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纳入社会团体管理体系,作为实施社会团体管理的重要依据。

2. 社会团体应建立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

3. 社会团体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该制度进行审查和修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社会团体管理的重要参照依据,是社会团体实施管理的重要保证。社会团体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实施,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提高社会团体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