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在第二、四、六、八个保单周年日,选择投保本保险的一份新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合同”)。可保选择权应于规定 的保单周年日后三十日内行使。逾期未行使的,本公司视同投保人自动放弃可保选 择权。新合同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人行使可保选择权时本公司相应规定和 被保险人当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投保人在行使可保选择权时,必须按份购买本保险,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本合同保险单中的保险责任含可保选择权;
(2)新合同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相同;
(3)被保险人未曾且当时未处于失能状态;
(4)被保险人五十六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
若新合同保险费不超过投保人行使可保选择权时本合同应交保险费的25%,被 保险人享有保证可保的权力。依本款订立的新合同,其保险责任中将不再包括可保 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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