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委托书适用于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
付款委托书只能转账,不能提取现金。其金额起点和凭证有效期限,由各地银行规定。
我国已于1989年4月1日起废止这种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