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商业银行分为五大种类,分别为: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或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与代表和中外合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是改革开放后渐渐产生的,并区别于其他商业银行的一种新型机构。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外资银行业务在中国迅速成长,中外经济交流也明显增多,在日趋国际化的中外业务不断发展的形势下,我国也加快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规化的进程。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1985年8月,中国首家中外合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成立,注册资本10.69 亿元人民币。
此后,中国于1994年颁布了全面规范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6年又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对外资企业及境外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加速了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
但中外合资银行有区别于外资银行分公司,前者不仅在境内开展金融业务,并且主要机构部门也主要在境内设置,银行股东由中外的企业投资者和银行构成。而后者主要办事机构甚至总公司并不设置在境内,境内的子公司只负责开展业务和服务。
中国的中外合资银行主要有:厦门国际银行、上海巴黎国际银行、福建亚洲银行、浙江商业银行、华商银行、青岛国际银行、华一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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