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行为

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基础资料
  • 外文名:Dumping behavior
  • 目的: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
  • 简介

    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的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即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3)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

    (4)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竞争秩序。低价倾销行为在实质是违反竞争规律,是对正常竞争秩序的破坏。

    低价倾销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七)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九)采用其它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低价倾销行为的例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认定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1)积压商品;(2)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3)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 (4)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5)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法律责任

    关于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作直接而具体的规定;我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低价倾销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理,作了一定的补充,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条又规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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