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证明

税务证明是企业和个人办税需提供的有关证明。201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168项具体办税事项。
基础资料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简介

    相关介绍

    2018年12月,[1]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决定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168项具体办税事项,切实精简企业和个人办税需提供的有关证明。

    据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此次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展现了税务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心。

    从涉税领域来看,取消的2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税款征收1项、税收优惠19项。

    公告明确,税款征收类取消了“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不再需要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改为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书面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属实,税务机关事后根据需要进行抽查。

    取消涉及税收优惠类的19项证明,涵盖了167个具体办税事项,包括35个办税事项所需的“单位性质证明”、91个办税事项所需的“房屋、土地权属证明”、9个办税事项所需的“土地用途证明”、5个办税事项所需的“个人身份证明”,以及其他27个办税事项所需的产品合格证明、中介机构专项报告等。

    取消的20项税务证明事项中,5项属于原本需要纳税人专门另行找第三方出具的证明,其余15项是纳税人自有的法定证照等基本资料。

    公告明确:部分事项改为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替代,比如工商营业执照、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等,部分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在申报表中直接填写有关信息,部分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自行留存有关法定证照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比如残疾人证明、单位性质证明、房屋、土地权属证明等。

    公告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饶立新表示:“税务机关将积极采取风险管理、大数据管理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事后核查可采取抽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1]

    参考资料

    [1] 税务总局再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 · 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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