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按产品用途
按照产品用途,《条例》将特殊用途化妆品分为九大类。《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明确了9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
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2013年12月1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第10号)》,明确将美白化妆品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通知中指出,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与宣称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作用机理一致。为控制美白化妆品的安全风险,凡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将其一并纳入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管理。其中,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应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
按产品来源
按照产品来源,可将特殊用途化妆品划分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化妆品,其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内完成的为国产产品,在境外完成的为进口产品。
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因特殊的使用目的,会应用到具备相应特殊功效的原料,相对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来说,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目前我国对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严格的审批制管理,无论是国产品还是进口品,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或进口。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90年1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有近30年的时间,《条例》中的有些内容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当今社会化妆品产业的发展需求,《条例》修订工作迫在眉睫。其中,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也包含在此次《条例》修订内容当中。请关注《条例》的修订动态,新《条例》对特殊用途化妆品也许会做适当的调整。新《条例》一旦正式发布,请以其为准。
国家药监局提示您:法规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如祛斑美白、防晒等化妆品,产品标签上应标注‘国妆特字’或者‘国妆特进字’的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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