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国现行现金管理制度规定,企业在下列范围内可以支付现金:(1)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2)按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3)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向个人或不具备转帐结算条件的乡镇企业收购农副产品或其他物资的价款;(7)结算起点(规定为一千元)以下的零星开支;(8)经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现金支出。企业在下列范围内可以收入现金:(1)从银行提取现金;(2)销售给不具备转帐条件的集体或个人的销货款及其他劳力收入;(3)不足转帐起点的各种零星销售收入;(4)收回未领的职工工资或未使用完的差旅费;(5)材料采购缺斤少两的零星退款、罚款;(6)出租包装物的押金、租金收入;(7)其他零星现金收入。国家对企业库存的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制度,一般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不超过日常三至五天的开支。企业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随意坐支。超出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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