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纪人
个体经纪人是指依照个体工商户及经纪人管理等有关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经纪活动的经纪人。
申请个体经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业务场所;(2)有一定的资金;(3)有一定的从业经验;(4)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规定。个体经纪人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和《经纪职业资格证书》后,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个人独资经纪人
个人独资经纪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经纪人
合伙经纪人是指由具有《经纪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合伙设立的经纪人事务所或其他合伙经纪人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经纪人必须符合开设合伙企业的上述条件。合伙经纪人是自然人的自愿联合,实际享受权利、承担责任的是每一个合伙人,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经纪人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合伙经纪人与个体经纪人一样,也属于自然人经纪人。
公司经纪人
公司经纪人作为法人经纪人的一种主要形式,是与自然人经纪人相对应的经纪人组织形式,这类经纪人大多是以经纪公司的形式出现的。公司经纪人是指按照公司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建立起来的企业或公司组织,专门进行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对公司经纪人的理解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其一,公司经纪人是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其二,公司经纪人实行企业法人制度;其三,公司经纪人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经纪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规定的条件,并按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人以上发起,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发起人和其他投资者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设立。
居间
居间同传统意义上讲的经纪是同等概念,也可以看作是狭义的中介,它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撮合双方交易成功的商业行为。在交易活动中,居间经纪人既不是买者,也不是卖者,而是沟通买卖双方,从中牵线搭桥、促成交易的中间商人。因此,居间活动具有服务范围和对象广泛、参与交易的程度较浅,服务内容较为简单、只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特点。
代理
代理又称委托,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其中,代替他人实施商业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实施商业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实施商业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就其范围来讲,经纪活动中的代理属于商务代理;就其形式来讲,属于委托代理;就其性质来讲,属于直接代理。代理业务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就传统的商务代理来说,其方式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代办劳务活动,如企业间的委托代购、代销、代加工、代托运等;二是代办技术业务,如企业可委托代理人代办有关技术方面的业务等;三是代办对外贸易活动,如企业可委托熟悉对外贸易业务的代理人代办进出口业务;等等。
代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⑴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⑵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开展活动;
⑶多为特定的对象服务;
⑷涉及的服务内容较多,参与服务的程度较深。
行纪
行纪又称信托,历史上也叫“牙行”,在《经纪人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一般都以信托称之,是指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经纪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其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的人叫信托人;接受委托,并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的人叫行纪人。信托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但行纪人只限于法人。一般来说,行纪活动都要签订专门的行纪合同。
行纪活动主要有以下特点:⑴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纪活动⑵行纪人在行纪活动中可以介入买卖⑶服务范围和对象较广,参与交易的程度较深。
居间 行纪 代理的异同
⑴三者的相同点
居间、行纪、代理作为经纪人的三种不同的活动方式,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活动中。这三者之间具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属于第三产业中特殊的服务业,除了为交易双方提供特定的服务外,都不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除了拥有少量的经营资本外,一般都不拥有任何商品;都不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领取固定的酬金,而是在促成交易以后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取佣金收入;开展业务活动投入的经营资本一般都不大,经营成本都不高,承担的经营风险相对都较小;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力量。
⑵三者的不同点
居间、行纪、代理三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名义不同。居间和行纪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而代理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②责任不同。居间是居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交易双方当事人;行纪是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行纪人自己;而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被代理人。
③与委托者的关系不同。居间人与当事人没有固定的关系,业务也大多是一事一议,多为一次性业务往来,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同时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行纪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都与当事人有着较为固定的关系,委托人在与行纪人、代理人签订合同后,就不能再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
④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居间人不拥有商品,也无权对商品的价格、销售条件作调整;行纪人一般可以拥有商品,但无权对商品的价格等进行调整;代理人则根据不同的协议,既可以实际拥有商品,也可以不拥有商品,并且还可以对商品的价格等作一些调整。
⑤订立合同的过程不同。居间活动不管是谁首先提出要约,均须三方共同协商才能达成协议,即交易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都离不开居间人从中进行活动;通常,行纪人或代理人进行一项具体的交易,都是由委托人首先提出要约,然后由行纪人或代理人表示承诺,或提出新要约,最后经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
⑥获取收入的名称不同。经纪人获取的收入,统一的法定名称叫佣金,但在日常经纪活动中,人们都习惯地把经纪业务中居间人获取的收入称为佣金,把行纪人、代理人在行纪、代理活动中获得的收入称为代理费或服务费、手续费等,不称作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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