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程度

公文行文时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按办理的紧急程度划分,公文分为特急公文(特急)、紧急公文(急件)、常规公文(平件)。
基础资料
  • 中文名:紧急程度
  • 分类:特急、加急
  • 简介

    详细信息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紧急程度是对公文传递和办理速度的要求。标明紧急程度,是为了引起特别注意,以保证公文的时效,确保紧急事项的及时处理。

    公文行文时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紧急电报紧急程度办结时限为“特提”1天内,“特急”3天内,“加急”5天内,“平急”10天内。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标明“在×日×时送达”。紧急程度在公文左上角标注。公文标题内有“紧急”二字的,如“关于**紧急通知”,也应视同急件处理。

    按办理的紧急程度划分,公文分为特急公文(特急)、紧急公文(急件)、常规公文(平件)。[1]

    特急公文,是指事关重大而又十分紧急,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

    紧急公文,一般也是涉及重要工作需要急速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

    常规公文,是指可以按正常速度形成、运转和办理的公文。但常规公文也要及时办理。

    参考资料

    [1]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 中央人民政府网[引用日期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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