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价和一般的商品涨价存在着很大差别,哄抬物价可以按照四个显著特点:
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
二是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也就是生产成本和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大幅度涨价了;
三是在某一地区或者某些领域带头涨价的;
四是囤积居奇,致使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也就是说造谣惑众的、牟取暴利的、率先涨价的、囤积居奇的,都在重点打击的范围之内。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抬价竞销。它一般是经由故意的协同定价,如私下达成统一高价的协议(非书面形式)。二是抬价抢购。这往往是经由非故意的协同所致。比如,对某些紧缺商品,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可能趁机抬份抢购,囤积居奇。如果一人首先抬价抢购,在心理作用和现实面前,其余的人便会自动地紧紧跟上。这里的所谓抬价,是指超出正常价格的定价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关於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21年1月9日,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市场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1]
[1] 石家庄:举报哄抬物价、捏造涨价,最高奖励5000元 - 当代先锋网 - 国内 · 当代先锋网[引用日期202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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