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央在京单位接收毕业生有关规定:
1、在高校选拔少数品学兼优的应届毕业生,进入国家机关,先到基层锻炼,然后回机关工作。进入国家机关的毕业生必须是在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方面优秀的学生。
2、接收一些特殊专业的学生,一般指计算机、翻译及急需专业等。
对于上述毕业生的接收,经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批准、通过下达指标、申报计划、认真选拔、严格审批等程序,毕业生才能到中央国家机关工作。
第一、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应在国家编制和当年下达的增加指标内接收,并做到专业对口,层次合理,比例适当。
第二、对国家科研、国防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单位和地处北京远郊区县的用人单位所需毕业生优先考虑。
第三、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从严控制。
第四、用人单位联系接收毕业生应尽量避免造成新的夫妻两地分居。
第五、严格考察毕业生政治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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