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义和

段义和,男,1946年1月生,汉族,山东齐河县人,文化程度大学,曾任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2007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以爆炸罪,判处段义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9月5日在济南被执行死刑。
基础资料
  • 出生日期:1946年1月
  • 去世日期:2007年9月5日
  • 性别:男
  • 民族:汉族
  • 中文名:段义和
  • 毕业院校西安交通大学职业信息职务: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党组书记
  • 简介

    人物履历

    1965.08—1970.08,西安交通大学无线电系自动控制专业学生。

    1970.08—1974.07,天津764厂三车间技术员、调试班班长。

    1974.07—1976.07,天津764厂党委组织科干事。

    1976.07—1978.03,齐河县委组织部干事。

    1978.03—1981.09,山东省委组织部办公室、研究室干事。

    1981.09—1984.03,山东省委组织部二级巡视员。

    1984.03—1986.07,山东省委组织部青年干部处副处长。

    1986.07—1990.08,山东省委组织部知识分子工作处处长。

    1990.08—1993.09,山东省电子工业局(总公司)副局长(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1993.09—1997.12,山东省电子工业局(总公司)党委书记、副局长(副总经理)(其间:1994.02—1995.09挂职任聊城地委副书记)。

    1997.12—1998.02,济南市委副书记。

    1998.02—1999.12,济南市委副书记兼市委组织部部长。

    1999.12—2001.02,济南市委副书记。

    2001.02,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1]

    人物事件

    案发经过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捕前任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的段义和自2000年以来与被害人柳海平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期间,柳海平要求段义和为自己购买了房屋,为多名亲属安排了工作,后柳海平仍不断向段义和索要钱财等,段义和逐渐对其厌烦而又难以摆脱。

    自2007年2月以来,段义和与其侄女婿陈志多次密谋,最终确定以爆炸方法将柳海平杀死。段义和向陈志提供了柳海平的工作单位、住宅地址以及照片、家门钥匙、汽车遥控器等物品。陈志向廉德金(另案处理)索要了2公斤硝铵炸药和5枚雷管,又找到济南“利达”汽修厂业主陈常兵帮助实施犯罪。陈志、陈常兵共谋后,利用各自的技术共同制造了遥控爆炸装置,并经两次试验,均试爆成功。

    在段义和的催促下,2007年7月9日17时许,陈志与陈常兵携带爆炸装置,至柳海平的轿车停放处,由陈志将爆炸装置塞入驾驶座位下。后二人驾车跟踪下班的柳海平,并赶到柳海平开车回家必经之地——济南市建设路的一汽车站旁等候。17点30分左右,当柳海平驾车行至此处时,陈志用遥控器引爆炸药,将柳海平当场炸死,并致伤两名行人。[1]

    一审判决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段义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工作安排、开脱罪责及政策照顾等利益,先后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段义和的个人财产中,有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11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义和、陈志、陈常兵目无国法,为杀死他人实施爆炸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辆汽车毁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爆炸罪。段义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段义和的财产中有11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审理查明,虽然段义和、陈志、陈常兵主观上想杀害柳海平本人,但实施爆炸所选择的时间、地点、方式在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性质应定爆炸罪。段义和、陈志、陈常兵在爆炸犯罪活动中,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都是主犯。段义和、陈志为杀人实施爆炸,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陈常兵虽系主犯,但所起作用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段义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陈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陈常兵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涉案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

    不服上诉

    一审宣判后,段义和、陈志、陈常兵均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8月23日二审驳回陈常兵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段义和、陈志在城市交通要道、人员流动高峰期,采用爆炸方法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辆轿车损毁,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爆炸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被告人段义和利用职务之便及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被告人段义和被扣押的财产中,有价值人民币133万余元的财物,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应依法惩处,并与所犯爆炸罪、受贿罪数罪并罚。遂依法核准段义和、陈志死刑判决。[2]

    参考资料

    [1] 济南市原人大主任段义和用炸弹炸死情妇被判死刑 · 石家庄日报-新浪网[引用日期2022-07-07]

    [2] 段义和爆炸杀死情妇被执行死刑 · 南方日报-搜狐新闻[引用日期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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